题目
甲乙丙丁戊五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企业事务须由甲乙共同处理。2023年5月,甲背着乙与A公司签订材料购买合同;6月,甲与乙共同代表企业与B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合同;7月,丙经甲乙同意,将所持份额出质予C公司。针对以上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 . C公司取得质权
B. 合伙企业需要对A公司承担责任
C. 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撤销甲的执行人资格
D. 与B公司签订合同,丙有权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规则、财产份额出质要求及异议权主体展开,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内部约定管自己,对外不得抗善意;份额出质须一致,仅获部分同意质权不设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C公司取得质权”。
丙出质份额虽经甲乙同意,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题仅“经甲乙同意”,未满足“一致同意”要件,故质权未设立。
B选项是最大诱惑项,它利用考生对“内部约定须共同处理”的朴素认知,诱导其认为甲单方签约无效,从而否定合伙企业责任,但这恰恰违反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D选项陷阱在于“丙有权提出异议”。
与B公司合同由甲、乙共同签订,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属于正常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无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