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觉大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49%、1%和50%,其中,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2021年2月,甲未经过董事会,擅自决定为巴赫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3月,丙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丁。2022年4月,巴赫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本息,债权人要求觉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此觉大公司遭受重大损失。2022年5月,乙欲通过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乙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B. 若乙提起代表诉讼,应把公司列为共同原告,诉讼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
C. 在紧急情况下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D. 乙必须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对甲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程序要求及诉讼地位展开,需结合规则逐一判断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股东代表诉讼三步验:起诉时仍是股东吗?以自己名义告了吗?侵权董事找监事,侵权监事找董事,前置对象别搞反!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陷阱:股东代表诉讼必须以股东‘自己名义’提起,而非公司名义,这是《公司法》第151条的明文规定,但‘代表’二字容易诱导考生想当然。
B陷阱:前半句‘把公司列为共同原告’错得致命——公司应为第三人;后半句‘诉讼所得利益归公司’正确,但用正确结论包装错误前提,是经典混搭陷阱。
C陷阱:用‘紧急情况’这个真实要件吸引注意力,但丙在2022年5月已非股东,根本无权提起任何诉讼,资格前提已失。
D陷阱:书面请求董事会是普通前置程序,但本题甲是侵权董事,应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请求对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