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一起签”的传真被忽略,展某离场后吉某独自签约,到底算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考生最容易误以为“乙公司以为展某是秘书”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却忽略了甲公司已发传真明确要求“必须一起签”这一关键事实。
题目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吉某和展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明确要求吉某与展某必须一起商议决策, 一起签署合同。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安排以传真方式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注意到。谈判中,吉某负责与乙公司谈判,展某则负责记录,乙公司参与谈判者均以为展某是吉某的秘书。签署合同时,因展某有急事离开,吉某只好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吉某属于无权代理
B. 若甲公司开始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C. 若甲公司拒绝履行,乙公司有权要求吉某履行合同
D. 若甲公司拒绝履行,乙公司有权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请求甲公司履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无权代理的构成、追认方式及表见代理的认定展开,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判断责任归属。
秒解口诀
口诀:内部限制已通知,相对疏忽非善意;无权代理可追认,表见代理不成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D选项设置了连环陷阱。
D选项陷阱在于:刻意描述“乙公司以为展某是秘书”这一表象,诱导考生忽略“甲公司已发传真通知内部限制”这一足以否定乙公司“善意无过失”的关键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须“善意无过失”。
本题中,甲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乙公司未注意,存在过失,不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C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但“履行债务”不等于选项中的“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意味着成为合同当事人,这超出了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范围,表述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