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三人创办了鑫鑫合伙企业。甲、乙以货币出资,丙以AB两栋房屋出资,两栋房屋均已交付合伙企业使用,其中A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B房屋尚未办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丙私自以合伙企业的一家门店为其债务设置抵押,并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公司的经营。2022年1月,丙将AB两栋房屋私自卖给了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B. 第三人可以取得B房屋所有权
C. 第三人不可以取得A房屋所有权
D. 丙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财产的归属认定、合伙人出资义务履行及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秒解口诀
口诀:不动产出资看登记,未登记仍属自己物;已登记处分看善意,合同效力另判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下‘交付使用’这个生活化表述陷阱,诱导考生忽略不动产出资以登记为准的法律要件。
在D选项,用‘为其债务设置抵押’的模糊表述,让考生误以为这是无权处分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实则抵押合同效力需单独判断。
C选项故意用‘不可以取得’的绝对化表述,考验考生对A房已登记、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后,丙系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的复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