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第5条拒绝理由的穷尽性:你以为法院能主动审查程序瑕疵?命题人就在这儿挖坑
考生总把国内仲裁的思维套到纽约公约上,误以为法院能像审查国内仲裁一样主动审查程序问题,结果掉进A选项的陷阱。
题目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 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 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 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中国法院依据《纽约公约》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关键规则。
秒解口诀
纽约公约第五条,拒绝理由穷尽列;程序瑕疵需主张,法院不能主动查;超裁可分则分执,侵权性质非理由。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混淆了《纽约公约》与国内仲裁法的审查模式——公约下法院不能主动审查程序瑕疵;C选项设置了部分超裁的处理陷阱——公约允许分割执行,只有超裁部分不可分割时才整体拒绝;D选项用争议性质(侵权)制造干扰——公约第5条根本未将侵权争议列为拒绝理由。
这三个选项分别从审查权限、超裁处理、争议性质三个维度设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