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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文书送达陷阱:你以为的公约优先,其实是电子送达优先——海牙公约与国内法的适用关系

考生最容易掉进“公约绝对优先”的思维定式,却忽略了国内法对新型送达方式的特别规定。

题目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 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 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 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中国法院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时的合法方式,需结合海牙《送达公约》及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秒解口诀

记住《民诉法》第267条是送达“菜单”——七种方式并列可选,电子邮件明确在列;公约只是“推荐菜”不是“必点菜”。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应首先”这个绝对化动词,制造了公约强制优先适用的假象;B选项利用考生对“邮寄送达”的刻板印象——认为涉外送达一律不得邮寄,但公约允许在被告国不反对的情况下邮寄送达;C选项设置“使领馆送达”这个看似正规的途径,但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使领馆送达只能向本国公民送达,不能向外国公司直接送达。

这三个选项共同营造了“涉外送达必须走官方正式渠道”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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