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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跨境通勤≠经常居所地变更!这道题90%考生栽在“连续居住一年”要件上

你以为“在香港上班”就是香港经常居所地?错!《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5条要求的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客观状态。

题目

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 2011年12月,在香港
C. 2013年4月,在北京
D. 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规则,需结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生活中心"的核心条件及例外情形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看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劳务派遣、就医、公务一律除外;跨境通勤不算数,家庭基地才是真。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每个选项都埋了“生活中心”的假象陷阱:A选项(马来西亚)利用劳务派遣制造“境外工作=经常居所地”错觉,但张某2010年6月已结束工作回国;B选项(香港)利用“受雇于香港公司+工作日上班”制造“工作地=经常居所地”假象,但忽略了“连续居住”要件;C选项(北京)利用“治病”这一特殊目的制造“居住事实”假象,但就医属于“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的例外条款;D选项(深圳)看起来最不像正确答案,因为张某有多次离开,但深圳始终是其生活基地和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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