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适用法》第10条深度拆解:外国法查明的“法院义务”与“当事人意见”,90%考生栽在C选项的“专家提供方式”
你以为“专家提供”是查明外国法的唯一途径?错!命题人用“无法通过……应认定为不能查明”这个绝对化表述设下了最隐蔽的陷阱。
题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涉外民事关系中外国法律查明的主体、程序及不能查明的后果展开考察。
秒解口诀
记住三句话:行政机关特定情形有义务(否A);专家提供只是途径之一,不通不必然算不能查明(否C);不能查明就转中国法,而非直接驳回诉求(否D);法院必须听当事人对法律内容的意见(选B)。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偷换主体:《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行政机关(如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商标专利登记的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能时,同样有查明义务。
C选项陷阱在于将“列举途径”绝对化:司法解释列举的途径是“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且途径之间是选择或补充关系,绝非“专家提供”这一条路走不通就直接认定不能查明。
D选项陷阱在于混淆程序后果:“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法律适用规则的转换,而非直接否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