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归属与转让的法律适用:别被《法律适用法》第48条的表象迷惑,区分争议性质才是关键
看到知识产权就想到被请求保护地法?错!商标权的归属和转让争议,适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连结点。
题目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B. 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C. 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D. 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三国不定项表面在考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权责倒置”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商标争议分两种:问‘是谁的’(归属),用被请求保护地法;问‘怎么卖’(转让),看当事人怎么约。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的陷阱是‘商标权归属适用注册地法’这一错误直觉,利用了考生对物权‘物之所在地法’或主体‘属人法’的思维定式。
在C选项设置的陷阱是‘转让争议也适用甲国法’,故意混淆了《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让考生误以为所有商标权争议都一体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或权利来源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