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两大陷阱:市场价60%算不算“明显不合理低价”?提前清偿到期债务能否撤销?
你以为市场价60%就是“明显不合理低价”?错!关键要看这个价格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题目
2023年1月经法院受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查明债务人在2022年5月将一批设备以市场价60%的价格卖给了供应商,同时向银行提前清偿了债务(银行债权在2022年8月到期),现管理人要撤销这两个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债务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设备交易是正常的商业买卖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 若设备交易行为能被撤销,撤销后供应商可请求将其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C. 债务人对银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D. 因银行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到期,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破产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行为的撤销规则,涉及低价交易和提前清偿两种典型情形。
秒解口诀
破产撤销权两步判:一看行为时债权是否到期(未到期适用第31条),二看行为是否在时间窗口内(一年或六个月)。
本题设备交易价60%明显不合理可撤销,银行清偿时债权未到期可撤销。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正常商业买卖行为”这个表面定性,掩盖了“市场价60%”这一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事实。
B选项是正确表述但故意放在错误选项中,考验考生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共益债务”规定的掌握。
C选项陷阱在于“个别清偿”这个模糊表述——题目中银行债权在清偿时(2022年5月)尚未到期(2022年8月到期),属于《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而非第32条到期债务的个别清偿。
D选项用“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到期”这个事实误导考生,但关键时间点是清偿时(2022年5月)债权是否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