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债权申报:乙公司不申报,丙公司还能申报吗?90%考生栽在《破产法》第51条
你以为保证人只能等债权人申报?错!《破产法》第51条赋予保证人独立申报权,这才是本题的命门。
题目
甲公司对乙公司有1000万元的债务,由丙公司和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后甲公司被申请破产,管理人通知乙公司申报债权。但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乙公司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丙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丙公司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B. 丙公司可单独申报债权
C. 丙公司可与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
D. 丙公司无权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债务人破产时,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债权申报权利及责任免除范围问题。
秒解口诀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申报债权不看债权人脸色——《破产法》第51条赋予独立申报权,连带共同保证人可单独报也可一起报。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民法典》保证期间经过的直觉,但本题是破产程序,保证期间问题被《破产法》第51条的特殊规则覆盖。
D项陷阱最隐蔽,它制造了“乙公司不申报,丙公司就无权申报”的假性因果关系,让考生误以为债权申报权是依附于债权人行为的派生权利,而实际上保证人的申报权是《破产法》直接赋予的独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