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到底有效还是无效?90%考生栽在B选项的“无效”二字上
你以为减资没通知债权人就“无效”?错!公司法第177条说的是“不得对抗债权人”,不是“无效”。
题目
甲、乙两人于2021年投资设立觉嘉公司,各认缴1亿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于2025年之前缴足出资。2022年该公司与晓嘉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权合同》,双方约定觉嘉公司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向晓嘉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5000万元。双方办理专利许可登记后,甲、乙未通知晓嘉公司即将觉嘉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出资日期仍为2025年。2022年8月,觉嘉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向晓嘉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不得对抗债权人
B. 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有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无效
C. 就债权问题,晓嘉公司可以向甲、乙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D. 就债权问题,晓嘉公司可以向甲、乙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多选表面在考公司减资程序,本质是在用“权利边界”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记住八字诀:“对外不抗,对内有效”。
股东责任看情形:违法减资未出资,补充责任非连带。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不得对抗债权人”(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偷换成“减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C选项陷阱在于混淆责任类型:将股东在减资程序违法时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偷换成“连带赔偿责任”。
命题人故意用“未通知债权人”这一情节,诱导考生联想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出资的连带责任,但本题核心是减资程序违法,应适用第14条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