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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试驾撞人案:谁才是适格被告?别被“陪同经理”和“高速管理”迷惑

你以为安排试驾的经理张某是职务行为,4S店就得担责?错!关键在于“谁”是试驾服务的“提供方”和“受益人”。

题目

蒋某在甲4s店购买汽车,该店提供试驾体验,蒋某提出上高速公路测试汽车性能,甲4s店安排经理张某陪同蒋某试驾。在试驾过程中,突遇王某横穿高速公路,蒋某紧急刹车,但因为刹车距离太短,仍然将王某撞伤。王某欲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下列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A. 甲4s店
B. 高速公路管理人
C. 蒋某
D. 张某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试驾机动车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判断王某可起诉的适格被告。

秒解口诀

试驾出事谁被告?找“提供试驾的店”(运行利益方)和“开车的人”(直接支配方);陪同人员属职务,高速管理无过错,两者皆可排除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干扰项:B项“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典型的“场景干扰”,利用“高速公路”这一高危场所,诱导考生脱离本案“试驾侵权”的核心,去联想无因管理的安全保障责任。

D项“张某”是“身份干扰”,用“经理”“陪同”等字眼,制造其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混同的假象,考验考生对“法人责任由法人承担,工作人员非适格被告”这一要点的精准把握。

A和C的并列正确,则进一步测试考生能否厘清“试驾服务提供方(4S店)”与“试驾服务实际使用者、车辆操控者(蒋某)”在对外侵权中的共同被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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