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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公司合并,当事人变更如何操作?既判力与程序拘束力两大陷阱等你踩

你以为“一审判决对丁公司有既判力”理所当然?错!这恰恰是命题人用“常识”掩盖“诉讼承继”本质的圈套。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二审时甲、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对甲、乙公司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B. 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C.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丁公司具有拘束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法人合并时的变更规则及相关法律效果。

秒解口诀

口诀:二审合并当事人变,法院依职权可更换;对方无权要追加,程序拘束力在,既判力还看生效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承继”(丁公司承继甲公司资产债务)与“诉讼法上的判决既判力”混为一谈。

既判力针对的是“判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及继受人的约束力,而本案尚在二审,丁公司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变更,其参加诉讼后受“已进行程序”的拘束(如D选项),而非直接受一审判决约束。

B选项陷阱在于用“有权要求追加”这一看似合理的当事人权利,掩盖了“当事人法定变更”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处理,对方当事人并无申请权这一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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