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二审时甲、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对甲、乙公司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B. 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C.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丁公司具有拘束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法人合并时的变更规则及相关法律效果。
秒解口诀
口诀:二审合并当事人变,法院依职权可更换;对方无权要追加,程序拘束力在,既判力还看生效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承继”(丁公司承继甲公司资产债务)与“诉讼法上的判决既判力”混为一谈。
既判力针对的是“判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及继受人的约束力,而本案尚在二审,丁公司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变更,其参加诉讼后受“已进行程序”的拘束(如D选项),而非直接受一审判决约束。
B选项陷阱在于用“有权要求追加”这一看似合理的当事人权利,掩盖了“当事人法定变更”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处理,对方当事人并无申请权这一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