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赵某向钱某借款60万元,赵某向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钱某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年。孙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赵某仅向钱某归还了6万元。钱某起诉赵某和孙某,要求归还本金60万,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10%每年的利率支付利息6万元。开庭时,赵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首年利息。但是在第二次开庭时,赵某主张归还的6万元为本金,双方并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孙某自始至终主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关于利息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赵某第一次开庭已经自认存在利息的约定,应当承担66万元的还款义务
B. 孙某应当对60万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 孙某应当对54万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D. 赵某第一次开庭时的自认因为孙某反对而无效,应当承担54万的还款义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效力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需结合必要共同诉讼规则判断自认是否生效,并确定保证责任的具体金额。
秒解口诀
口诀:共同诉讼自认看反对,有人反对效力限本人;利息无证推本金,保证责任随主债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赵某的个人自认直接等同于全案事实认定,无视孙某反对时自认效力受限;B选项陷阱在于将保证责任范围默认为原始借条载明的60万,未扣除赵某已支付的6万元本金(因利息约定未被认定)。
C选项正确是因为孙某仅对剩余54万本金(60-6)承担保证责任;D选项正确是因为赵某自认因孙某反对而对其本人仍有效,但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利息约定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