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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效力审查:C仲裁委到底有没有权认定?中国法还是甲国法?

很多考生以为仲裁条款效力只能由法院审查,却忽略了《仲裁法》第20条赋予仲裁机构的“并行决定权”。

题目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B. 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
C. 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 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聚焦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规则,涉及审查主体(仲裁委与法院的权限)及法律适用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仲裁效力谁审查?机构法院均可抓,双方分头提请求,法院裁定一锤下;准据法怎么定?机构地、仲裁地,二选一都行,没约定就用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这个绝对化表述,掩盖了《仲裁法》第20条“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并作出决定”的规定。

D项陷阱在于利用“甲国B公司”这一涉外因素,诱导考生向“当事人国籍国法”或“合同签订地法”等方向联想,而本题明确给出了“仲裁地在中国”这一更优的连接点,直接指向中国法。

B项和C项的正确性,恰恰建立在对这两个陷阱的精准识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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