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双重审查陷阱:为什么中国孩子被外国人收养要同时满足两国法?
你以为只要符合中国法就行?错!《法律适用法》第28条明确规定,涉外收养必须同时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题目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 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 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涉外收养关系中条件手续、效力及解除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涉外收养“条件手续”记双轨: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层次的陷阱:B选项“符合中国法即可”利用“在中国收养”的地理位置制造单边主义错觉;C选项“收养效力适用中国法”故意混淆“条件和手续”与“效力”两个不同阶段的法律适用规则(效力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即甲国法);D选项“解除纠纷适用甲国法”则错误适用了解除阶段的法律(解除应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
每个错误选项都精准对应了考生对《法律适用法》第28条不同要件的记忆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