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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VS国籍国:琼斯民事行为能力到底该用哪国法?90%考生栽在重叠适用陷阱

你以为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最保险?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直接排除了重叠适用规则。

题目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 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 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涉外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记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行为能力看经常居所地;但若经常居所地法说无、行为地法说有,就用行为地法——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特殊规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混淆,且错误适用国籍国法(甲国法),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乙国法)。

B选项陷阱:用法院地法(中国法)管辖权利能力,但权利能力属人法原则不因诉讼地改变。

C选项陷阱:设置“重叠适用”这一已被废止的旧规则,利用考生对新旧法交替期规则不熟的漏洞。

D选项正确:直接对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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