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杨某代妻持股,出资义务到底该找谁?90%考生分不清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的责任边界
你以为代持关系下出资义务就自动转移给隐名股东?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明确规定名义股东才是责任主体。
题目
觉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华某、方某、杨某。华某为执行董事,杨某实际上是为其妻陈某代持股权,华某、方某都知情。后出资期限届至,华某请求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杨某随即与方某签订协议将其股权转让给方某。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 华某可以请求杨某履行出资义务
B. 杨某转让股权给方某为无权处分
C. 杨某转让股权给方某的行为有效
D. 华某可以请求陈某履行出资义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名义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股权转让效力,需区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秒解口诀
记住:公司找股东要出资,只看工商登记是谁——登记是谁就找谁,代持关系内部解决。
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的刚性规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华某可以请求陈某履行出资义务'的陷阱,利用了考生对代持关系中'实际权利归属'的朴素认知。
B选项'杨某转让股权给方某为无权处分'则利用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善意取得规则,但本题中受让方方某对代持关系知情,不构成善意取得,但转让行为本身并非无权处分——杨某作为登记股东有权处分。
C选项'杨某转让股权给方某的行为有效'看似正确,但本题问的是'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选项才是唯一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