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文书送达三大坑:法定代表人≠必须上级转送、无权代收≠不能送达、多种方式≠最后算日期
你以为向法定代表人送达必须通过上级法院?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三条直接打脸。
题目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 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具体规则。
秒解口诀
涉港澳送达看住所:代表机构、在内地的法定代表人可直接送;诉讼代理人收文权限看授权书;多种方式送,日期算最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绝对化表述。
命题人利用考生对‘涉港澳送达程序复杂’的刻板印象,将‘对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的转递要求(《规定》第六条),偷换到‘法定代表人本人在内地’的情形上。
D项陷阱是反向设置常识干扰,生活中‘以最后确认为准’的思维,与司法解释追求的‘最先实现’效率原则相悖。
C项正确却易被忽略,因为它直接来自《规定》第五条,且未设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