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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格权侵权:别被侵权人国籍骗了!名誉、肖像、姓名权各找各妈

考生最容易掉进“按侵权人/被侵权人国籍/居所地”的惯性思维,却忘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的特殊规定。

题目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B. 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 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 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网络侵害人格权时的法律适用规则,需根据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确定准据法。

秒解口诀

网络侵害人格权,只看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无协议选择,国籍、侵权人居所地全是干扰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侵权人是甲国人”——故意引导考生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或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规则,但本案是人格权侵权,应适用第46条特殊规定。

C选项陷阱是“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同样诱使考生用一般侵权规则,且特里长期居于乙国,看似连接点成立。

D选项陷阱最隐蔽:“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利用“网络侵权”概念和“被侵权人是丙国人”双重误导,但王某虽为丙国人,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且第46条不按国籍而按经常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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