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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责任题:弄丢账簿无法清算,债权人该找谁赔?90%考生栽在连带责任认定上

你以为清算组失误只是罚款了事?错!《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直接让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题目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30%和20%设立鸿运有限公司。甲担任董事长,专断独权,乙丙对此颇有微词。2018年8月,因经营理念不合,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陷入停滞状态。2021年10月,股东乙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得到法院支持。鸿运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开展清算工作。丁是公司的债权人,在进行债权登记时,发现因清算组的失误弄丢了公司账簿,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对此,以下正确的是?

A.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可以直接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
B. 丁有权要求清算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法院可以对清算组罚款
D. 乙持股比例不足三分之二,不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规则及清算不能时的股东责任承担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清算组失误丢账簿,无法清算后果重;债权人找谁赔?成员连带跑不掉(《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直接指定”——法院判决解散后,公司应在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时法院才可指定(《公司法》第183条)。

题干未给逾期情节,故不能直接指定。

C选项是最大干扰项,它设置了“清算组失误→应受处罚”的直觉链条,但罚款是法院对清算组的司法处罚(《公司法》第204条),与债权人丁的民事求偿权无关。

D选项利用“三分之二”这个股东会特别决议比例混淆视听,而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法》第182条),与持股比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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