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赵某诉钱某买卖玉石合同纠纷一案,B省A市中院二审判决赵某胜诉。执行中孙某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玉石为自己所有。A市中院受理后,钱某又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向B省高院申请再审。B省高院裁定由A市中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B. 中止再审程序,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C. 可在再审中组织赵某、钱某、孙某进行调解
D. 应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衔接规则,需结合案情判断两者的适用关系及具体操作方式。
秒解口诀
口诀:撤再相遇看法院,同院再审就吸收(适用《民诉解释》301条),调解可以一并走;中止执行是“可以”,不是“应当”别记死。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民诉解释》第299条中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偷换为“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把法院的裁量权扭曲为法定义务。
B项陷阱在于虚构了一个程序优先规则,而根据《民诉解释》第301条,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相遇,且再审由原审法院审理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非中止再审。
D项陷阱在于混淆了再审的启动程序与审理程序。
本案再审由B省高院指令A市中院进行,A市中院是原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其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但D项错在“作出判决”的表述,因为调解是可能的结案方式,该表述排除了调解结案的可能性,过于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