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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与变更陷阱: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核准程序与暂予监外执行禁止

考生最容易混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核准程序,误以为需要省高院一审后再报最高院核准。

题目

王某、周某共同贩卖海洛因2000g,被M省L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和M省高级法院各自核准后,二人被交付执行。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如果周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需要对其执行死刑的,应当由M省高级法院对其故意犯罪一审后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 如L市中级法院对王某执行死刑前发现其可能还有其他犯罪,应当裁定暂停执行死刑并将相关情况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
C. 周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D. 王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的辩护律师有权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对王某的死刑核准裁判文书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执行程序展开,涉及暂停执行、监外执行、辩护权保障等关键问题。

秒解口诀

死缓故意犯罪执行死刑,高院直接报请最高院核准;死缓期间绝对禁止暂予监外执行;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获核准文书。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故意犯罪”与“一审程序”强行挂钩,但《刑诉法》第261条明确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需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院核准,无需经过一审程序。

B项陷阱在于“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而《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发现可能还有其他犯罪的,应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院“裁定”,而非“直接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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