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丁系某市副市长,因涉嫌贪污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丁逃往境外。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 对丁不得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B.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全国范围通缉丁
C. 因丁系副市长身份,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丁应当经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同意
D. 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将涉案财物移送某市检察院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副市长丁涉嫌贪污逃往境外的案情,考查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衔接中的缺席审判适用、通缉权限、立案管辖及涉案财物移送等关键问题。
秒解口诀
缺席审判贪贿可适用(A错);监察立案看管理权限,市管干部市监委自定(C错);国家监委可全国通缉(B对);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检方(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缺席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范围,与监察程序中的“被调查人逃匿”情形机械割裂。
实际上,贪污贿赂犯罪只要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等条件,就可适用缺席审判。
B项看似绝对(“全国范围通缉”),但《监察法》第29条明确授权国家监委可决定通缉,范围自然及于全国。
C项陷阱:用“副市长”这一身份暗示“重要职务”,诱导考生联想到“重大案件需上级批准”的模糊印象,但《监察法》立案权限的核心是“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副职的立案权就在市监委。
D项陷阱:用“涉案财物移送”这一看似程序性细节,考查《监察法》第47条“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规定,其中“证据”包括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