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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审判组织、速裁程序、辩护人更换三大陷阱全解析

以为未成年人案件必须由少年法庭审理?错!《刑诉法解释》第550条才是真正的分水岭。

题目

王某(17周岁)因故意伤害在某县法院受审,因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王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陈某。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 王某应当由某县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B. 若王某认罪认罚,某县法院可以对其适用速裁程序
C. 公诉人认为陈律师不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可以申请法院更换辩护人
D. 王某作最后陈述后,陈某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结合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则及速裁程序的适用限制,需从审判组织、程序适用、辩护人权利、最后陈述等角度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未成年,速裁免;少年法庭“可”非“应”;公诉人无权换辩护,最后陈述被告专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可以”偷换成“应当”,利用考生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刻板印象;B选项陷阱在于将“不得适用”伪装成“可以适用”,直接违反《刑诉法》第223条速裁程序排除未成年人的硬性规定;C选项陷阱在于赋予公诉人申请更换辩护人的权力,这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选择自由,更换辩护人只能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D选项陷阱在于让辩护人进行“补充陈述”,混淆了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两个独立程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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