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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书》可诉性陷阱:为什么看似程序性文书却要单独起诉?

考生最容易把《工伤认定中止书》当成纯粹程序性文书,却忽略了它实质影响了工伤认定进程,构成独立的行政不作为。

题目

王某下班路上驾驶摩托车侧翻倒地死亡,交警大队多次调查未查明事故原因。因为交通事故原因客观上无法查清,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了人员、受伤时间、经过等情况。王某所供职的嘉宝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查明原因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书》。王某妻子对该《工伤认定中止书》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行政裁决
B. 《工伤认定中止书》可诉
C. 王某妻子起诉时应当附身份证明
D. 嘉宝公司可为本案第三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工伤认定中止书的可诉性、行政行为性质及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展开,需结合行政法原理及司法解释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证明只记事实非裁决,中止实为拒履责则可诉;妻子起诉要附身份证,公司利害相关当第三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记载事实”等同于“裁决争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对客观情况的记载,未对责任归属作出判断,不具裁决性质。

命题人利用考生对行政文书分类的模糊认知设置此坑。

B项陷阱隐蔽性更强:考生易将《工伤认定中止书》视为程序性、中间性文书而认为不可诉,但该文书实质上是人社局以“原因未查明”为由拒绝继续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变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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