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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判决书在我国法院的“身份”之谜:书证、鉴定意见还是非法证据?

考生最容易掉入“书证”陷阱,误以为外国判决书是书面材料,却忘了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根本不具证据资格。

题目

外国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在我国法院的审判中视为?

A. 书证
B. 鉴定意见
C. 免证事实
D. 不得作为法定证据形式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态度及证据资格认定。

秒解口诀

口诀:外国刑事判决书,主权原则是底线;未经我国法定程序审,证据资格无从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书证”是最大陷阱:利用考生对“书证=书面材料”的粗浅认知设套。

B选项“鉴定意见”是干扰项,利用“外国专业机构出具”的相似性迷惑考生。

C选项“免证事实”是高级陷阱,因为《刑诉法解释》第64条规定的免证事实仅限于我国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故意混淆“事实本身”与“外国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效力。

D选项看似绝对,但正是《刑诉法》第50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原则的体现——外国判决未经我国法定程序审查,不能直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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