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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原合议庭能否继续审?这道题考的是《刑诉解释》第21条的精准适用

你以为发回重审就是一切重来?错!原合议庭回避问题才是这道题的致命陷阱。

题目

张三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三不服上诉,认为一审合议庭中甲法官系被害人亲属而没有回避。某省高级法院由乙、丙、丁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经过审理认为甲与被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无需回避。但是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发回重审后,甲可继续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本案
B. 发回重审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 发回重审后,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新的事实证明张三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无需判处其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某市中级法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进行一审
D. 发回重审后,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若张三不服再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仍可由乙、丙、丁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死刑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合议庭组成、补侦规则及级别管辖等程序问题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记死《刑诉解释》第21条: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官必须换,但原二审法官在重审后再上诉时可以继续审——这就是本题的生死线。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命题人故意设置‘甲法官系被害人亲属’的争议,让考生误以为发回重审后必须更换合议庭,但实际考的是《刑诉解释》第21条第二款的例外——原二审合议庭在重审后再次审理上诉案件时不受回避限制。

B项陷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退回补充侦查’的思维定式,但法院不能主动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项陷阱是‘新发现的事实’与《刑诉解释》第20条‘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情形的错配——该条仅适用于新发现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被告人身份不明’,不包括本案中‘故意杀人变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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