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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复土地收回案:被告到底是谁?内设机构执行≠机关行为

考生最容易把“执行主体”误认为“责任主体”,混淆了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

题目

市政府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其提交的收回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批复后,将批复交市自然资源局下属的内设机构土地储备中心执行。某公司不服批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 被告是市自然资源局
C. 收回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D. 若公司对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市政府批复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考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确定、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行为类型的区分。

秒解口诀

口诀:批复谁作出,被告/被申请人就是谁;内设机构执行不转移责任,行政强制措施需具暂时控制性。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执行行为混淆责任主体”的陷阱:通过“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批复后交下属机构执行”这一情节,诱导考生将注意力转移到“谁在执行”上,从而误以为执行机关就是被告。

C选项的陷阱是混淆行政行为性质:“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它不满足《行政强制法》第2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暂时性控制特征的定义。

A选项的陷阱是错误界定受案范围:市政府的批复直接影响了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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