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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质物取回题:为什么管理人取回玉石时,你总在纠结担保和协商?

你以为破产管理人取回质物需要法院许可或追加担保,却忘了乙公司作为质权人,其未受偿部分本就是普通债权。

题目

2021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债权的实现,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价值500万元的玉石质押给乙公司。2021年10月,甲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环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乙公司申报债权之前,环舟律所决定取回玉石,待加工后出售获利。此时,玉石市场价格下降为30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管理人须追加200万元作为担保措施
B. 管理人决定取回玉石,应当经法院许可
C. 管理人可与乙公司协商支付400万元取回玉石
D. 乙公司未获清偿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取回质物的规则及质权人优先受偿后的债权处理方式。

秒解口诀

记住:破产管理人取回质物,质权消灭;未还的钱,变成普通债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民法典》中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的一般规则,错误代入破产程序。

破产中,管理人取回质物是行使《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取回权,其目的在于使债务人财产恢复完整,以利整体清偿,而非维持某个特定担保。

B项陷阱是虚构程序障碍,破产法并未规定管理人取回质物需经法院许可,这属于管理人职权范围内的财产管理行为。

C项陷阱是混淆概念,将取回行为曲解为一种“买卖”或“赎买”协商,管理人只需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即可取回,协商支付400万元反而可能不当低价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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