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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致命陷阱:7月发货8月破产,设备送达瞬间成债务人财产

你以为取回权是卖家的救命稻草?错!设备送达破产企业的那一刻,所有权就不可逆转地转移了。

题目

2021年1月,甲公司以市场价自觉醒公司采购设备,并足额支付了设备价款1200万元。2021年8月1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觉醒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发货(由丙公司承运),设备预计将于8月13日送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设备一经送达,管理人即可将其列为债务人财产
B. 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向觉醒公司支付的价款
C. 觉醒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取回该设备
D. 管理人有权解除该合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管理人撤销权及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展开,需结合合同履行状态及破产法规定判断各方权利是否成立。

秒解口诀

一句话口诀:动产买卖付全款,发货即交付,所有权转移,取回权前提已灭失,送达即属债务人财产。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下‘偏颇清偿’陷阱:支付发生在破产申请前1个月(1月),看似符合撤销权6个月审查期,但这是‘市场价’‘足额支付’的正常交易,根本不构成《破产法》第31条的可撤销个别清偿。

C项是核心陷阱:它故意引用取回权的时间条件(‘变价方案表决前’),诱导考生忽略取回权的根本前提——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或买方未付清价款。

D项陷阱在于‘管理人解除权’的滥用:《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的选择权,仅适用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本题卖方已发货、买方已付款,合同实质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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