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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何时失效?乙公司能否同时向甲丙申报债权?

你以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保证人还能享受先诉抗辩权?这正是命题人埋下的第一个认知陷阱。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后,甲公司和丙公司因经营不善相继进入破产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于乙公司的还款请求,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B. 若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全部债权,则丙公司无需向甲公司申报债权
C.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分别申报债权
D. 若此时借款尚未到期,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债务人与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规则及保证人的责任限制。

秒解口诀

破产程序三特殊:先诉抗辩权消灭、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利用‘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基础知识,诱导考生忽略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不得再行使先诉抗辩权(《企业破产法》第124条)。

D选项陷阱在于将普通情形下‘借款未到期保证责任不产生’的规则,错误套用到破产程序中,而实际上破产受理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保证责任随即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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