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齐某设立了星月一人有限公司,齐某和丁某因为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齐某向丁某归还300万,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齐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发现星月公司账户有200万,且齐某的财产与星月公司的财产混同,遂向法院申请追加星月公司为被执行人,下列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追加星月公司为被执行人
B. 法院不可以追加星月公司为被执行人
C. 如果对法院裁定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D. 如果对法院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及救济途径,聚焦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一人公司混同可追加,不服裁定只能去起诉(执行异议之诉),别想复议!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层在A、B选项,用‘财产混同’这一事实诱导考生判断实体能否追加,这是基础考点。
第二层是更致命的C、D选项,D选项‘申请复议’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救济途径,极具迷惑性,考生容易凭‘执行异议→复议’的思维惯性选中。
而C选项‘另行起诉’看起来违反‘一事不再理’的直觉,容易被排除。
命题人正是用D这个‘看起来像对的’选项,来筛选出对《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特殊救济程序掌握不牢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