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江河公司设立了两家分公司大江分公司和大河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大江分公司为业务伙伴大华公司向大金公司提供担保,即自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担保协议;大河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海涛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协议。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大江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
B. 大华公司无法偿债时,大金公司可要求江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C. 大河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对江河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D. 海涛公司可以先向大河分公司主张合同责任再向江河公司主张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分公司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效力,重点区分担保与买卖合同的不同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分公司担保要书面授权,否则无效且总公司不担担保责任;分公司买卖有效,责任可先分后总。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置“可要求江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致命陷阱。
A项说担保协议无效正确,但B项紧接着诱导考生将“无效”自动等同于“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偷换法律概念。
C、D项关于买卖协议的效力与责任承担是正确的,形成对比,让考生在担保与买卖两类行为效力认定上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