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三和其他数人发起设立诚盛有限公司,张三认缴出资100万元,约定于公司成立后2个月内缴纳完毕。在设立中,张三利用自己捡到的李四的身份证,冒用李四的名义,将自己的出资登记在李四名下。2020年10月,诚盛有限公司设立。到2021年2月,李四名下的股权仍有70万元出资未缴纳。2021年8月,诚盛有限公司拖欠阳光大厦租金30万元,但公司已经无力清偿。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阳光大厦有权请求李四清偿诚盛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30万元
B. 阳光大厦有权请求张三清偿诚盛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30万元
C. 李四如获知后有权对外转让股权
D. 李四有权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股东资格的登记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冒名登记股东的法律地位与责任,需明确冒名者与被冒名人的权利义务差异。
秒解口诀
冒名登记三要素:被冒名者不知情、未追认;冒名者承担出资责任;被冒名者无股东资格,仅可诉请撤销登记。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陷:利用“登记在李四名下”这一表象,诱导考生套用名义股东或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规则,但本案是“冒名”,李四不知情,责任完全不同。
C项设陷:制造“李四如获知后”这一情境,暗示其可行使股东权利,但冒名登记中,被冒名者并非通过意思表示成为股东,其“获知”并不能使法律关系自动转为股权代持或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