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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公告的4个致命细节:签发主体、期间计算、转让效力全解析

你以为公示催告公告只是走个形式?错!签发人、期间起算点、转让行为效力,每个细节都是命题人的陷阱

题目

王杰申请法院发公示催告的公告,称遗失的票据到期付款日为2016年8月1日。法院依申请发了公告,确定催告期间为80日,下列关于公告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告是必经程序
B. 由审判员一人签发
C. 催告的期间应不少于80日,且必须在2016年8月16日后届满
D. 公告期间内所有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必经性、签发主体、期间要求及效力展开,需结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分析。

秒解口诀

公示催告四要点:公告必经、可独任签发、期间双条件(≥60日且到期后15日届满)、期间转让绝对无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让考生误以为“必经程序”太绝对——实际上《民诉法》第218条明确规定公示催告必须公告;B选项陷阱是“审判员一人签发”看似违反合议制,但《民诉解释》第454条特别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选项的“不少于80日”本身正确,但后半句的“2016年8月16日后届满”是隐蔽条件;D选项“所有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看似过于绝对,但《民诉法》第220条确实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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