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冯某起诉陈某离婚并分割财产,甲市乙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冯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认为离婚理由充分,针对财产分割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市中级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乙区法院重审后,仍判决不准离婚,冯某再次提起上诉。关于对冯某再次上诉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再次组织调解
B. 可对离婚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C. 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D. 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上诉时,二审法院对离婚及财产争议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记牢“329条三阶段”:一审上诉,可调可发回;重审再上诉,禁发回,但可调、可先行判离、可(在当事人同意且判离前提下)一并裁判财产。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再次裁定发回重重”上设置了“程序惯性”陷阱:让考生觉得“上次这么处理,这次还这么处理”。
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9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再次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
A项“再次组织调解”是陷阱,因为很多考生认为一审已判不离,二审调解离婚无意义,却忘了调解贯穿始终,且是解决离婚、财产、子女“一揽子”问题的优先途径。
D项是高级陷阱,考生会误认为“一审未处理财产,二审直接处理”违反两审终审,但忽略了“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核心前提,这正是《民诉法解释》第329条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