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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形式三大坑:伪造房屋出资、债权贬值、土地使用权年限,你踩了几个?

以为知道出资瑕疵就导致出资不成立?错!这是把出资效力与出资责任混为一谈的典型陷阱。

题目

金星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登记股东为甲、乙、丙、丁4人。甲认缴1000万元,以其名下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资(剩余使用年限20年)。乙认缴300万元,以其名下一处房屋出资。丙认缴300万元,以其对银泰公司的一项一年后到期价值300万元的债权出资。丁以30万元现金出资,且已实缴。甲为公司执行董事,乙为总经理,丙为监事。现查明,乙出资的房屋虽已过户给金星公司,但系其伪造遗嘱所得,合法继承人为程某。此事只有丁知道。2020年12月,银泰公司破产清算,丙的债权实际清偿30万元。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因为丁知道乙伪造遗嘱一事,所以乙的出资不成立
B. 丙应补足270万元出资
C. 甲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D. 丙可以300万元债权出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金星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合法性及出资瑕疵责任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出资形式看法条(27条),完成与否看过户,贬值风险公司担,权利瑕疵要补足,莫混为一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出资财产权利瑕疵’偷换为‘出资行为不成立’。

乙的房屋已过户,出资形式已完成,法律评价焦点是后续的补足责任,而非出资效力。

B项陷阱在于混淆‘债权出资的风险承担主体’。

丙以真实、无瑕疵的债权出资,其价值因债务人破产而贬损,这属于公司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而非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命题人用‘银泰公司破产’这一后续事件,诱导考生将市场风险错误归责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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