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东担保案:伪造签名通过决议,为什么被罚的不是A公司而是B公司?
考生被“伪造签名”和“证券公司”双重迷惑,忽略了《证券法》第131条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精准打击点。
题目
佳运公司是一家证券公司,A公司、B公司、张某三个股东分别持有佳运公司67%,30%、3%的股份。A公司向银行借款,欲让佳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针对担保事宜,B公司表示赞同,张某提出反对意见。后B公司经与A公司串通,伪造张某签名,通过了为A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佳运公司可能被责令关闭
B. 张某可能被警告
C. A公司可能被责令停业
D. B公司的分红权可能受限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证券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及违规后的股东权利限制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证券公司担保股东,违反《证券法》130条;谁滥用权利谁受限,131条罚B不罚A。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佳运公司可能被责令关闭”是夸大陷阱,利用了考生对金融机构“严厉处罚”的刻板印象,但本案中公司决议系伪造,公司可能无主观故意;B项“张某可能被警告”是反向干扰,张某是受害者,无任何违规行为;C项“A公司可能被责令停业”是对象错位陷阱,A公司是被担保方,虽受益但《证券法》第131条的处罚重点是“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方(B公司),而非单纯受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