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判决书在中国法院当证据?别被“书证”表象迷惑,境外证据形式审查才是致命考点
看到“判决书”就下意识选书证,却忘了境外判决书在中国法院使用时,必须先经过承认程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题目
日本人金某起诉日本A公司(该公司股东为中国人伊某),日本法院作出判决后,金某向中国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伊某,并向法院提供了日本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该判决书未经中国法院承认、执行)。关于该判决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判决书是书证
B. 该判决书是鉴定意见
C. 该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
D. 该判决书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时的法定形式要求。
秒解口诀
境外证据先看形式:未经公证/认证/条约手续,直接丧失证据资格,后续分类免证全免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考生对“书证”定义的机械记忆——判决书确实是书证,但这是在承认程序之后才能讨论的问题。
B项“鉴定意见”是明显干扰项,但仍有考生因混淆“法院判决”与“鉴定结论”而误判。
C项“免证事实”陷阱更深:它利用了《民诉解释》第93条关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但该条仅适用于“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日本法院判决未经承认,在中国境内根本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不构成免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