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21商经知单选

合伙除名决议送达即生效,解散异议不影响决议效力——两个“一致同意”的致命区别

考生总以为异议能阻挡决议生效,却忽略了《合伙企业法》第49条“送达生效”与第85条“解散事由”的本质差异。

题目

合伙人张某因合伙事务执行不当给普通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张某提出异议,后张某仍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因合伙企业经营困难,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张某再次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除名决议一经送达张某,即对其发生效力
B. 除名决议需排除张某异议后,方才生效
C. 解散决议作出后,应由执行合伙人负责清算
D. 解散决议因张某提出异议,暂不生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合伙企业中除名决议的生效条件、解散决议的效力及清算人确定规则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除名看送达:通知送到即生效,异议无用靠诉讼;解散看事由:一致通过决议成,个人异议不拦路。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将“提出异议”与“生效要件”挂钩,但《合伙企业法》第49条明确规定除名决议“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生效”,异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不影响生效。

C项陷阱是偷换概念,清算应由“全体合伙人”或指定/委托的人负责,并非固定由“执行合伙人”负责。

D项是本题最大陷阱,它利用“解散”这一重大事项给考生制造心理压力,诱导考生认为张某的异议能阻却决议生效,但法律并未赋予单个合伙人对一致通过的解散决议的否决权。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