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9%股权股东被排除表决?出资人组设置条件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你以为持股比例决定表决资格?错!出资人组设置只看重整计划是否调整股东权益,与股东是否参与表决是两个独立问题。
题目
豪气公司被法院受理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引进了战略投资人嘉顺公司,重整计划包括:①持股5%以上的股东转让股权至嘉顺公司,确保最终嘉顺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67%;②持股比例不足5%的股东,不需要转让股权,但需无条件支持该重整计划。李某持股4.99%,对此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通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为表决此重整计划而召开债权人会议应设置出资人组
B. 李某不参加此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C. 此重整计划草案需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同意
D. 此重整计划草案需豪气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表决规则展开,涉及出资人组设置、参与表决资格及通过条件等关键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权益调整必设组,股东都有投票权;通过只要多数决,别和股东会搞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利用‘持股不足5%的股东不需要转让股权’这一计划内容,诱导考生推导出‘所以李某不参加表决’的错误结论。
这是典型的‘内容决定资格’逻辑偷换。
C选项陷阱:设置‘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同意’这一不可能实现的苛刻条件,考验考生是否掌握出资人组表决的‘多数决’规则(《破产法》第86条)。
D选项陷阱:用‘股东会决议通过’这一公司治理常规程序,混淆破产重整这一特别程序下‘出资人组表决’的特殊性,让考生掉入‘想当然’的思维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