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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借款担保:为什么500万本金优先受偿,550万本息却不行?

考生最容易掉入的陷阱:以为重整期间新借款的本息都能优先,却忽略了“为重整而借”和“利息优先”的区别。

题目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5月向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建设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以公司房屋作为抵押。为重整事务顺利进行,管理人决定以债务人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两年后偿还本息550万元。后重整失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债务,并于2020年12月被法院宣告破产。针对以上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主张550万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B. 乙公司有权主张550万元的债权优先于银行受偿
C. 乙公司有权主张500万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D. 乙公司有权主张500万元的债权优先于银行受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聚焦重整期间借款担保的效力及破产中担保债权的受偿规则,需结合利息计算、优先性对比等要点判断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重整借款本金优先,利息看时间;共益债务优于普通债权,但干不过担保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用“550万元”这个总数诱惑考生,让考生误以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总本息都能优先。

B选项陷阱:进一步诱惑考生认为该债权能“优先于银行”(有担保的债权),这是对共益债务清偿顺序的夸大。

D选项陷阱:让部分意识到本金优先的考生误以为500万本金能优先于银行抵押权,但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在担保债权之后。

C选项正确但隐蔽,因为它只主张500万本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这完全符合《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13条对共益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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