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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合法性三大迷思:使用权出资有效吗?债权出资何时合法?赃款出资为何被认可?

你以为债权出资必须到期?错!命题人用乙的债权1年后到期这个细节,专门考验你对《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理解深度。

题目

甲、乙、丙、丁出资设立荣汇公司,甲认缴出资800万元,以其名下房产的20年使用权出资;乙认缴出资200万元,以其对西横公司的债权,估值定价为20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该债权于1年后到期;丙认缴出资300万元,以其继承的房屋所有权出资;丁认缴出资50万元,以现金实缴出资。公司成立后,甲担任执行董事,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后查明:①丙用以出资的房屋系由丙伪造遗嘱获得,该房屋实际归继承人陈某所有,对此股东乙知情。②丁出资的现金系其挪用资金犯罪所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出资合法有效
B. 乙的出资不合法
C. 荣汇公司可以取得股东丙用以出资的房屋所有权
D. 丁的出资合法有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荣汇公司四位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展开,需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各类出资的效力。

秒解口诀

债权出资看三性:合法、可评、可转让,到期与否无关;货币出资看占有,赃款也有效;非货币出资看两可:可评估、可转让,不问权利形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诱导考生认为‘房产使用权’不符合‘财产权’出资要求,但《公司法》第27条并未禁止用益物权或财产性权利出资,只要满足可评估、可转让即可。

B项陷阱是设置‘债权1年后到期’这一无关条件,让考生误以为未到期债权不能出资,而《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恰恰允许。

C项陷阱是混淆了出资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丙用伪造遗嘱获得的房屋出资,出资行为本身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但公司能否取得所有权取决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题干未给充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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