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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效力三大致命错觉:债权出资风险谁担?使用权出资无效吗?瑕疵出资如何追责?

把债权出资的风险归属误判为出资无效,把出资形式合法性混同于出资财产权利完整性,是本题失分的关键。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了蓝天有限公司。其中,甲认缴出资1000万元,以厂房20年的使用权出资;乙认缴出资300万元,以其对白云公司持有的债权作为出资;丙认缴200万元,以继承的一套房产作为出资;丁认缴出资30万元,以货币出资。后经查实,乙用作出资的债权,后因白云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蓝天公司最终只获得30万元清偿;丙作为出资的房屋系伪造其父遗嘱获得,实际应由丙的姐姐继承。基于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的出资无效
B. 乙的出资无效
C. 丙的姐姐有权要求蓝天公司返还房屋
D. 蓝天公司有权要求乙补缴27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股东出资的形式合法性、无权处分出资的后果及债权出资后的责任展开,需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债权出资看时点:出资时真实可评估即有效,后续贬值风险公司担;房屋出资看登记:公司善意取得挡追索,侵权责任找原股东。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陷阱一(B选项):故意将‘债权实现风险’包装成‘出资无效’。

乙以债权出资时,债权真实存在且可评估,出资行为本身有效。

白云公司破产导致清偿不足,属于出资后的商业风险,应由公司承担,而非否定出资效力。

陷阱二(C选项):利用‘伪造遗嘱’这一侵权事实,诱导考生认为丙姐姐有权直接向公司主张返还。

但房屋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丙姐姐只能向丙主张侵权赔偿,不能追及公司财产。

陷阱三(D选项):混淆‘出资有效’与‘出资价值充足’。

乙出资时债权价值经评估为300万,出资已完成。

后续清偿不足是债权实现问题,公司无权要求乙‘补足’,这不同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不实’的补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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