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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加速到期陷阱:李四的认缴期限明明未到,为何管理人仍能追缴出资?

你以为认缴期限未到就能高枕无忧?破产受理那一刻,所有未缴出资的时钟都归零了。

题目

2019年5月10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年底,经管理人查明,甲公司股东张三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期限已届满但仍未缴纳;股东李四的出资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管理人有权要求张三向公司缴纳出资
B. 管理人有权要求李四向公司缴纳出资
C. 李四有权以出资未到期为由抗辩
D. 如公司欠张三100万元货款,张三可主张抵销其应缴纳的出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规则,涉及到期未缴出资追缴、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及出资债务抵销限制。

秒解口诀

破产受理日就是出资加速到期日,认缴期限作废;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性质不同,破产抵销看《破产法》第40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李四有权以出资未到期为由抗辩”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层是利用“2020年10月1日”这个具体日期制造时间差错觉,让考生觉得期限确实未到;第二层是故意使用“抗辩”这个法律术语,暗示李四有正当权利对抗管理人的请求。

而D项“如公司欠张三100万元货款,张三可主张抵销其应缴纳的出资”的陷阱在于,它利用了股东同时是债权人的常见商业场景,但故意忽略了《企业破产法》第40条关于破产抵销权的限制——债务人的债务人(此处是出资人张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张三对公司的货款债权是普通破产债权,与出资义务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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