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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益诉讼撤回权?假药案暴露民诉法第55条与第289条关键区别

考生总把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审慎性”误解为“不可撤回性”,混淆了程序启动门槛与程序进行规则。

题目

甲公司生产一款治疗肾病的药品“妖妖灵”,因前期市场宣传和广告力度大,上市后众多消费者购买服用,不久众多患者服用后均有不同程度的肾脏损伤症状。经检测,该药品成分系掺杂各种动物皮质构成,属于假药。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经依法公告,若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
B. 检察院一旦提起公益诉讼,不允许撤回起诉
C. 甲公司可在诉讼中提反诉
D. 若检察院对甲公司已提起刑事诉讼,则不可再提公益诉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及程序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消费公益诉讼,先公告后补位(A对);诉可撤(B错),无反诉(C错),刑民可并行(D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偷换“程序启动条件”与“程序进行规则”:诉前公告(《民诉法》第55条)是硬性前置条件,体现审慎;但诉讼中撤回(《民诉解释》第289条)是程序权利,体现处分原则与公共利益衡平。

C项陷阱是诱导考生将普通诉讼中“被告可提反诉”的习惯思维套入公益诉讼,忽略了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作为原告并非实体权利主体,被告反诉缺乏对象(最高法指导案例131号精神)。

D项陷阱是虚构“刑民择一”假象,实际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或分别提起均被允许,两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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