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3年5月,高某租赁品尚公司商业铺面,约定租期1年,到期后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高某仅支付6个月租金。品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高某的好友,因此品尚公司一直未予主张。2017年10月赵某离职后,品尚公司起诉高某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和逾期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品尚公司并入金光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不应受理品尚公司的起诉
B. 高某可反诉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
C. 公司合并后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D. 原告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变更等程序问题展开,需结合民诉法相关规则逐一判断选项。
秒解口诀
口诀:租金请求权,原告证合同;合并只中止,时效要抗辩,反诉不沾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不应受理”:品尚公司起诉时(2017年10月)距租金到期日(2014年5月)已超3年,但原告起诉本身符合立案登记制形式要件,法院必须先受理再审查时效,不能直接拒之门外。
B项陷阱在“可反诉”:诉讼时效是被告的抗辩权,需由被告“主张”而非“反诉”,反诉必须基于与本诉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提出独立请求,而时效抗辩不构成独立诉讼请求。
C项陷阱在“应当裁定诉讼终结”:公司合并属于《民诉法》第150条“中止诉讼”情形,待金光公司承继权利义务后恢复审理,这是“诉讼承继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