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陈某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公民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将李某打成轻微伤。区公安分局对陈某作出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向区政府复议,区政府认为陈某打伤李某属于职务行为,遂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B. 被告可就打人一事提起反诉
C. 本案被告是区政府
D. 如果陈某起诉,李某可以成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李某不服区政府撤销区公安分局对陈某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需对各选项的合法性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复议改变告复议,争议焦点看复议决定撤销的理由(职务行为认定),利害关系人可成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无反诉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反诉’陷阱。
行政诉讼中被告原则上不能反诉,除非法律特别规定。
本案是李某对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被告是区政府,其反诉只能是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关联的反请求,而‘打人’是陈某的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认定问题,与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无直接反诉关系。
C选项的陷阱在于,考生可能惯性认为‘谁作出行为谁当被告’,但经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是《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